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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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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28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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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更 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 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 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 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 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 堤围防护费;
(六) 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丁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 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 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 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 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 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 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 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 目预算;
(三) 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 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 规程;
(五) 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 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 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 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 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 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 20日内 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 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四) 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 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 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 编制项目预算;
(二) 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 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 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 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 表;
(六)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 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 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 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 防洪防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