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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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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4/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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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 内容提要]: 现行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能否突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界定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强制性规则或任意性规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笔者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对《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或是任意性规则之界定;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条款强制性规则或是任意性则之界定等探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股份公司章程》股东知情权的条款不能突破《公司法》九十八条强制性条款的限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为由要求审计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资料。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一、问题的提出 A 公司为 B 股份公司的股东, B 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 “股东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A 公司 2006 年向法院起诉,认为:原告作为法人股东参股 B 股份公司以来,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根据《章程》的规定请求法院准许原告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B 股份公司 2002 年至 2005 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本案引发了两个问题: 1 、公司章程作为特定的合同,具有契约性、自治性等属性, 在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前提下,应当得到保护。公司法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所以法院不应当对公司内部的决策采取过度干预的方法,法院需要尊重市场体依据商业考虑决定自己的事务,不能代替公司重新制定一份章程,并强加于公司, B 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具有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具有约束力,应支持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B 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条款中股东可行使审计权的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支持 A 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在《公司法》中属于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二、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1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界定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 1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七、九十八条分别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促成了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即作为公司出资人之股东、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控制者之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本身。从公司经营的角度看,公司、股东、董事三者有着一致的利益,但它们毕竟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于经营活动的微观领域和具体发生利益的对立与冲突是不可避免。设立股东知情权制度在于平衡公司的各方利益。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