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1:房地产专有名词解释
附1:房地产专有名词解释
土地类
土地:狭义指地球上的陆地表层,广义还包括水域。土地首先是自然的产物,但也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从经济学角度看,土地是生产资料,是生产要素之一。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及市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地产:指土地财产。是土地的经济形态,即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
地产业:从事城市土地开发、经营与管理的行业,它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
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土地权属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全民所有制土地: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土地的一种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又称土地国有制。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国营农场土地都是采取全民所有的形式。
集体所有制土地:社会主义中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它是通过对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改造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肯定了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土地拥有利用、经营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在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企业、机关、团体、公民等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者:指依照法律对一定土地拥有利用、经营和取得收益权利的单位、个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使用证:即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者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受载的内容包括:使用人姓名(法人和自然人)、坐落、面积、范围(四至)、用途、等级、土地平面图等。对地下建(构)筑物面积、权属等也加以记载。
土地典押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土地而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土地用益物权:非土地所有权人对他人土地拥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指非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拥有的某些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土地权属变更: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发生变动。依照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权属变更,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权证。
地产市场:广义是指一种土地交换关系的总和。狭义的地产市场是指土地交换活动的场所。我国的地产市场属于准地产市场,不同于正常的商品市场,正常的商品市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有地产市场只能转移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土地属公有,宪法及土地法都规定土地不能买卖。
土地一级市场:指政府向建设用地单位或土地经营单位有偿,有限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经营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他方的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家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政府垄断,具体出让方式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出让地快所处的位置、用途和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等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公开拍买。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时,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进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形式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用地者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土地受让人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具体要求对土地实行开发、经营和使用。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形式之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将批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邀请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应邀请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和地点,向主管部门提交密封书,并交纳保证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