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 )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称《重点领域》 )的规
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
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
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认定办法》 、《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 ,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 1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
下称“ 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 《认定办法》 。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 《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 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
— 2 —
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
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
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 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
— 3 —
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
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后,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
认定机构颁发“ 高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