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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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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的婚姻样稿.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2/3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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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有瑕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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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两性结合。
中国采取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需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法律效力。
2、婚姻无效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严禁结婚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婚后还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3、 “重婚”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人又和她人登记结婚违法行为,或明知她人有配偶而和她人登记结婚违法行为。这里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管第二个婚姻中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需有效成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身份关系。
4、“严禁结婚亲属关系”
“严禁结婚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7条所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法律意义上直系血亲包含两种情况,一个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络亲属,包含父母儿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儿女、外孙儿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和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和孙子(外孙子)结合。第二种是指原来没有自然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儿女之间关系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即使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不过依据中国长久形成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和从保护养儿女、继儿女标准出发,含有拟制直系血亲男女双方严禁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含有间接血缘关系亲属,即源于同一祖先非直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本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科祖父母为第三代;从本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儿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弟兄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弟兄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儿女、甥儿女等。
上图以自己为中心,所列血亲均在婚姻法严禁结婚范围之内。
5、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范围
依据《婚姻法》第7条要求,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是严禁结婚。假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范围只作了概括性要求,对具体包含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通常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考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要求严禁结婚或暂缓结婚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相关精神病和其它和婚育相关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要求,婚前医学检验包含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相关精神病检验。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关键包含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要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和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其它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要求:经婚前医学检验,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相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该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男女双方应该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因为遗传原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