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时间:-03-20 17:24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方法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而产生。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协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依据软件本身特点,软件应用于不一样目标、表示不一样形式,能够采取不一样法律保护形式。而不一样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法关键是依据著作权保护基础标准,即创意/表示分离标准,来保护创意表示。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最终汇报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法律。在中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关键路径。不过,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填补了著作权法保护部分不足,能够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表现设计者“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隶属于某一个发明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法律规范
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规范,现有中国法,又有中国同其它国家签署双边条约,还包含中国加入部分国际条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要求,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范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对《著作权法》中标准要求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和《著作权法》配套专门要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行政法规,这是中国包含软件著作权保护一份关键法规文件。它要求了软件著作权人享受各项权利和多种侵权行为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措施》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订了具体措施。
4,《中美两国政府相关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要求》,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相关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条约》而颁布行政法规。
6,《伯尔尼条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条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要求了相关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
(1) 不管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示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条约》1971年文体所指文字作品给保护。
(2) 数据或其它材料汇编,不管采取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它形式,只要其内容选择或安排组成智力创作,全部应给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标准
(一) 创意/表示分离标准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表示,而不保护创意本身。
《软件保护条例》要求:“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示,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 创意/表示合并标准
是指在表示某种创意时,假如因为可供选择种类有限而引发两个作品之间相同,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组成复制,也就不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要求,“软件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