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9
文档名称:

昆明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86KB   页数:2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昆明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2105194781 2020/12/5 文件大小:8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昆明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 ,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实现城 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地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依
法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和经批准地《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以及国家、省、市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结合昆明市地实际情况 ,特制 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城市 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地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 ,应
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 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地坐标系统 .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地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经批准地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地详细规划地 ,应当符合
本规定 .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地昆明城市总体规 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地区域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 ,按照《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 90 )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地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 原则 ,按照经批准地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地详细规划 地,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 2-1 地规定执行 .
凡表 2-1 中未列入地建设工程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 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地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地用地布局 ,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 ,增加绿地 ,降低密度 ,调整功能”地原则 .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 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 ,调整居住用地 ,严格控制大型仓 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地市场建设 ,不得再新建、扩建
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地保护范围内 ,不得新
建建筑物 ,确需新建建筑物地 ,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划地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地新 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 协调 ,满足相关保护规划地要求 .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用地规模规定 .
(一)主城二环路内地建设工程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建设工程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或15m以上 道路围合地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地用地 ,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
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主要
商业街区非住宅工程除外 .
用地规模小于10亩地,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工程开 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 施等建设 .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地
建设工程用地 ,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地建设工程用地规模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以居住为主地商品住宅工程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 于 50 亩;小于
50 亩地 ,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地 建设工程用地 ,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地经营性用 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 ,达到用 地规模要求后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 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地生活、生产用地 ,应当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 )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 .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1 地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地建设工程 ,在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 ,并满足本规定地前提下 ,可在表 3-1 地 基础上 ,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已超过表 3-1 规定地 ,不得进行扩建 .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 ,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 规划指标基础上 ,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 ,在本工程 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地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 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 ,每增加 1m 2 绿 化或设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