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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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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30820( 颁布时间) 19931101( 实施时间) 20071001( 失效时间) 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 3年8月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 3 年 1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四章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第五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章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七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八章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本条例适用于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之间, 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订立的合同。第三条凡承包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村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滩涂、水面等农业生产资源和资产,应依照本条例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四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六条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资源、资产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五)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方和承包方。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该村村民( 含户、联户、合伙、专业队组) 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第九条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以外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也可成为承包方,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发包的资源、资产依法行使所有权; (二)依照承包合同规定指导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向承包方收取承包款以及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使用承包方提供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等生产经营条件; (五) 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十一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除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 承包期满, 在同等条件下, 承包方对原承包的资源、资产有优先承包权; (三)有依法转包或转让承包合同权; (四)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有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