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7 年 08月 24日 16时 15分 264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计划物价工商行政“零售商”“促销”昆明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 经贸、发改)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 年第 18 号令) ,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特制定《昆明市<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国税局昆明市工商局二○○七年八月一日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商业零售企业( 以下简称零售商) 的促销行为, 维护流通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在我市范围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第二章促销行为规范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商业道德;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本《细则》以及昆明市容、交通、治安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 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零售商要切实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领导;经营场所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保障促销活动安全进行的必备条件及防范措施; 应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和促销活动的安全进行。第七条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 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八条零售商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促销商品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应依法承担维修、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第十条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展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一) 有关促销活动的户外广告及媒体宣传广告宣传中, 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图片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促销的商品及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二) 广告中的附加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应当明显标示, 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完整。(三) 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 零售商应当在促销广告中予以明示,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完整。(四) 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打折让利的原因、时间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五)在馈赠礼品促销中,零售商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保证馈赠商品的质量, 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 不得故意模糊馈赠品标示。(六) 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 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3 个营业日, 且要保证商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