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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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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罪
***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罪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法律拟制,仅在***罪中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2.客观行为与结果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人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罪。利用职务之便不是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是指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注: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罪。
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即侵占,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窃取:违反所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平和方式取得公共财物。
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力内容是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无论以什么方式(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共财物不法所有的,都成立***罪。
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产的占有具有合法性
(二)***罪的认定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在共同***中,个人***数额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
二、挪用***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构成要件
(1)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的,也属于挪用。
(2)挪用***“归个人使用”:
①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归个人使用”是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将单位***就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3)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