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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2005-3-7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与《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与政策 , 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及其它各类物业业主与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房屋公共维修金 ( 以下简称“维修金” ) 就是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维修金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 ,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就是审批维修金标准的主管部门 , 维修金的收取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 , 并对维修金等维修费用的收取与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
五、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类别、楼宇类型、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简繁程度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 并根据维修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调整 ,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一年调整一次。
六、根据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协商提出具体缴交标准与缴交办法 , 并将协商结果报价格主管部
门核准 ;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或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 具体
缴交标准与缴交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七、物业管理委托人与物业管理企业 ,未按第六条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的 ,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收
费标准 , 缴交维修金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高层楼宇可按月缴交维修金 , 其它楼宇可按六个月一次性缴
; 物业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有书面约定的 , 按约定执行。
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可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 ,书面约定须提交其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双方未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的 , 由业主缴交。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 ,维修金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
八、维修金从依法能够取得正式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缴交。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从本栋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业主发生变更时 ,维修金不予退还。
九、维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专用帐号。维修金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十、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或栋号建立维修金档案。档案中须对维修金的建立、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金的收支情况 , 其中必须对维修金的明细支出项目、金额及余额。业主委员会与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维修金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十二、业主或使用人不缴交维修金的 , 业主委员会应协助催缴 , 物业管理企业可使用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中规定的催缴
措施 , 同时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 合同没有约定的 , 可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时 ,原物业企业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