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明确导师责任,维护导师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地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而设置的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凡在我校招收、培养研究生,须首先取得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条凡取得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有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均为我校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的主体,对研究生的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研究生导师必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五条学校积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导师工作,维护导师权益,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管理体系,对导师工作实行有效的评价,形成激励、竞争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六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七条认真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八条在研究生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第十条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临床实践,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查阅文献、开题报告、研究实践、中期检查、审阅论文、指导答辩等)。
第十一条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三条注意发挥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加强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及认定
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善于团结协作精神,且上年度学校个人考核成绩必须是合格及以上。
2.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习、思想、管理等方面认真负责。
3.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4.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5. 有明确且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申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