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地三级岗位及人选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并报省人社厅备案。二、三级岗位管理由省人社厅建立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库,按单位实行实名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空出,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二级特聘岗位的条件为:已聘任在正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直接随时申请二级特聘岗位(不占事业单位各年度核定数额):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中杰出、领军人才入选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入选人选;
(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经认定近三年职务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累计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三级岗位只设立竞聘岗位,基本申报条件为受聘在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各市州所属人员三级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和各行业指导意见制定,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实行“评聘结合”的省属高等院校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制定本单位(部门)所属人员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报省人社厅审定备案。
第四章报送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年度核定的拟设岗位数额内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实行“评聘结合”的高等院校(单位)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第十三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