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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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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 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制度内容)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 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 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 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
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贯彻执行社会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 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 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 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物价、食品 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 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职工医保参保人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 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下列人员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医疗保险: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 生;
(二) 本市户籍的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 括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七条(退休延缴人员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 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以下统 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二)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 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 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本市户籍的退休延缴人员,不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 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待遇范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 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 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
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 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相关待遇。
第九条(基金支付范围)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 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 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具体目录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相关待遇医疗费用,应 当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国家和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 目目录范围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 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 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四)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或者
在国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