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和民用建筑初起火灾,降低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厂(库)房,和九层及九层以下一般住宅。
第1.0.3条  配置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灭火等级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依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和补救难易程度等原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快速或轻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快速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原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效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珍贵、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快速或轻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快速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依据物质及其燃烧特征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