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在全省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10〕9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为提高新生儿健康质量,降低婴儿死亡率,依据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目的
㈠明确新生儿死亡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㈡发现医疗保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推进相关技术服务规范的应用。
㈢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㈣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㈠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㈡市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㈢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
㈠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
。
,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⑵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以下简称“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以下简称“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评审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⑴组织市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级评审。
⑵审核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各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评审分析报告”。
⑶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评审分析报告”。完成市(地)级“评审总结报告”。
⑷向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疑难、典型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包括“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病例摘要、市级和县级 “评审分析报告”、新生儿死亡病历复印件),每市每半年要求上报1-2例。
⑸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市级“评审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辖区内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⑴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参加或指导市级评审。
⑵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
⑶组织省级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⑷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㈢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
四、组建专家组
㈠评审专家组专家构成
评审专家组由新生儿科、产科、妇幼保健与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㈡评审专家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市、区)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㈢评审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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