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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12/16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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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传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是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 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 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 保制度的建立,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 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在农村低保制度具体 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问题,在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 当中,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与完善。
一、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对象难界定。根据农村低保制度的定义,保 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 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 纯收入”办法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从而很 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与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测算核定 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测算核定显得更为复杂。第一,收入的 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 主要的收入的组成部分种植业、养殖业以山林等实物收入。
第二,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 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的测算核 定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第三,抚(扶)、赡养费 以及隐形收入更难核定。另外,还有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 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 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少数 地方为了平衡关系,但又受保障经费的限制,存在着人为的 “拆户保”现象。
(二) 保障标准偏低。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普遍偏低。以枣阳市为例,大部分镇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 每人每月80元、60元、30元。一方面,这样低的保障标准, 一是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二是严重地脱 离了实际,如果农村困难居民的家庭收入据实核算的话,符 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恐怕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 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只能人为地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家 庭经济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农村低保政策上的混乱。
(三) 工作程序繁杂。农村低保工作程序是参照城市低 保工作程序而确定的,实行的是“三级调查、三级评议、三 榜公示”。和城市低保工作一样,农村低保的工作重心是落 在村委会;与城市低保不同的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全脱 产的,而村委会干部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份“责任
田”。因此,有些工作程序就难以按部就班到位。
(四)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 足,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目前的镇民政所来 说,大部分只有一人,他们不但承担大量民政工作,还要积 极参与镇中心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镇级的调查、评议也 只是流于形式。
二、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 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社 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公平、公正是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与核心, 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上 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 方面着手。
(一)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