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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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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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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作者:佚名
发布吋间:07-10-01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 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屮, 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 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 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样应该亨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 益落实到位。半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 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而,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 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 着眼于健全法律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 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Z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血且,国 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 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屮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 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亨有 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吋应肖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 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 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屮,也确有-•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 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 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 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 方面,规定了城镇金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其工作吋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而,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 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厂也有i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 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 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半看 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亨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 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吋期 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 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