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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20/12/1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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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 “许证方”)和
(以下简称“受证方” )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内获准“ ”,“ ”,“ ”
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 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 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 (以下简称“主合同” )。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
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 a 中的商标及其相应 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 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
1. 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 a 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 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 证商标牌号卷烟。
1. 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 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 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
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
1. 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 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 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
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 ,减 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
1. 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 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 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 3. 03
节所述者除外) 。
1.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
1.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 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
2.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 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 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 “许证牌号”产品。
2.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 国利用第 2.01 条授予的权利。
2.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
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 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3.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 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 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 。
3.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 后三十( 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 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 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 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 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 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 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 1.05 条确定
3.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 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 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 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 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 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 ( 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 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 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
付款。
3.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 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 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
(a)生产的卷烟数量;
( b )销出的卷烟数量;
( c )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 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
3.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 30)天内,受证方应依 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 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 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 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
3.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 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 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 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4.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 方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