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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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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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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二)http://hn./html/zhengfaganjing/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的备考知识:
第六章代理
一.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
三. 代理权
1) 概念: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 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单方不要式行为)
3) 代理证书(注意: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
4) 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
5)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 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
1) 转委托:①目的:维利益②原则上: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③紧急情况下: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④限制性: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
2) 隐名代理
a. 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
b. 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 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任
五. 无权代理
1) 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 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