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切实作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息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等事务。
第三章信息事务管理
第九条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对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信息管理达到的目标:整合公司内部信息流程,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规范,跟踪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频道,不定期将公司基本情况,公告、年报、中报等对外披露的内容刊登在公司网站上,以便公司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条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宣传自己的发展战略、管理风格、经营情况、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提高企业的价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其范围包括:
直接投资者——已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等;
潜在投资者——可能投资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影响投资决策媒介——证券分析师,证券网站、报纸等媒介。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并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