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 2008 〕 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规范乡村医生考核, 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一日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规范乡村医生考核, 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 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 年组织一次。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 业务水平;(三) 学习培训情况;(四)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 个人述职;(二) 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 业务水平测试;(四) 职业道德评议。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 30 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二) 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三)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 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 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 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 予以暂缓考核。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 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 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 考核记录" 栏。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