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详解土地增值税
作者:淮安王越先生QQ
一、土地增值税成为弄潮儿
国10条下发后,房地产市场步入万马齐喑状态,总局为助力国10条,土增相关政策频出,国税发()53号要求除保障房,东部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不低于1。5%,西部不低于1%,只要你收了钱,你就得预交,等达成清算条件了,必需进行清算,潜台词是什么?意味着清算时再让你房地产商脱层皮,假如实在清算不了,就搞核定,核定征收率多少?不得低于5%,应该是销售收入5%。问题是假如收入不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怎样核定?莫非是扣除项目金额除以(1-利润率)乘以5%,鉴于土增特点,不应该是利润率,而应该是增值率,但好象现在为止还没有增值率确定幅度说法。
另外假如清算时采取核定征收方法,以前预征土增是否能够抵扣呢?某市要求是不许可抵扣,正如某运输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假如其所得税系查帐征收,则能够抵税,而如系核定征收,则不能抵税,这么处理是有道理,督促企业建帐立制,走查帐征收之路。
二、收入确定问题
有发票按发票,没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按销售协议,在清算前发生补退房款,能够调整,那么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需不需要调整呢?220号文没说,个人见解应该也是能够调整。不过从总局相关文件了解,不需要调整,()187号文要求:清算时还未转让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转让,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除以清算总建筑面积)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某项目被要求清算,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1000万,清算面积1000万平米,则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1万每平米,以后这个项目余下来房屋又进行了精装修,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清算时未售出该项目所余房屋单位建筑成本费用是和售出部分一致,但清算后未售出部分又增加了一块精装修成本,但187文不管,仍然根据当初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来算土增,所以我个人了解,220文对于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应该是不需要调整。不管呢。
三、质量确保金问题
220号文说明了一个问题,土增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实际支付意思,为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
贷: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质保金
可见只要有建筑方发票,这笔开发成本能够作为土增扣除项目,未来假如房子无问题,将质保金退还给建筑方,借应付帐款-质保金贷银行存款,假如发生了问题,假如由原建筑方维修,建筑方借工程施工贷应收帐款,或由其它施工方进行维修。
四、开发费用中利息问题
假如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实并分摊,利息据实扣除(超期利息和罚息不算在内,且不超出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其它包含以顾问费、咨询费名义列支财务费用、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5%以内百分比扣除。
假如既不能提供证实又不能分摊,因为利息支出必需是实际发生,所以在开发费用扣除百分比10%限额内,实际发生利息支出仍然要据实扣除,但不能超出5%限额,不然起不到税法调整作用,(有意不分摊,全部据实扣除?)其它开发费用根据5%来确定,即使总局说5%和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