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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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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doc

上传人:2928425474 2014/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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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院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戒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BB机、手机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或中途接听(看)与考试无关的电话、信息(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第四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第五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偷看夹带资料的。
(二)打开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七)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八)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九)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第六条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二)盗窃课程考试试卷,但未予散播的。
(三)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设备与场外联系。
第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试卷,或盗窃试卷后予以传播的。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或更改两人以上(含两人)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记录的。
(三)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的。
(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
(六)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一) 第一次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