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
有关要求,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
〔2014〕1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2〕 68 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 2014〕4 号) 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 是指幼儿园、 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处分要求执行。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分类:
警告;
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撤销教师资格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期限: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
职务期限为 24 个 月 ; 4.撤销教师资格参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执行。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
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证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等言行的;
工作作风散漫,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
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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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炒股、玩电脑(手机)、浏览色情网站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
乐活动的;
10、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有偿辅导, 或受他人、 社会培训机
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的;
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 报刊、 生活用品、 保险等商业服务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以上处分;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
物。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
.
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教师个人强制或变相强制本班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
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
坏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