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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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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0640105 2020/4/1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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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提高教为师职业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第三条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个月,记过期限为个月,降低专业技126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个月。24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记过处予给.(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问题课、不批改作业等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求的;诉非正常渠道反映过通动师生、家长和煽组织(九).(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的;为生学校钱物等行(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一)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迷信、***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二)蓄意挑拨、煽动、组织师生家长无理上访,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主管部门办公正常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其身心受伤害的;(五)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的;(六)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要求其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家属承担的费用的;(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请宴.(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以及学术评选评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九)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任教内容课上不讲、课下补并收取补课费的;(十)违规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商业活动的;(十一)生活作风不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一)公开诋毁、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三)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第三章处罚结果的运用处之一受教第七条师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分的,取消受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理:处行(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处的岗位;在作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