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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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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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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龙综执 罚〔2019〕第*号
被 处 罚 人:石*
身份证号码: 510*
住 址: 四川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19年10月30日,在特兴街道河湾村29社自家旁空地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建行账户,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建行城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 龙马潭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3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交银行,第三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