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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研究.doc

上传人:3346389411 2014/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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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引言
海上货物留置权一直以来都有诸多学者对其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提出了各自的修改建议。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诸多的论述,说明了海上货物留置权问题的重要性,而且留置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又时常出现,所以关注海上货物留置权问题还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留置权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探讨一下如何尽可能地实现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另外,本文对行使留置权的其他债权进行了论述,这部分内容较主债权来说容易被忽视,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提出,以引起大家在执行留置权过程中重视。在第三章中笔者提出了错误行使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要注意范围,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那必然在实务中会出现错误留置权。对这部分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使申请人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防患于未然,也有利于航运市场的长远发展。
第一章海上货物留置权概述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与一般的留置权概念不同,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是国内一项特殊的留置权制度,它起源于国内民法上的留置权概念,但是又借鉴了英美法中的相关规定,它包含于国内留置权的概念之中,但是又同时是我国《海商法》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了解其基本概念很重要,本章即是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基本内容作详细的介绍,并讲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中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结合我国海上留置权制度,深入分析其是否有可借鉴之处。
第一节民法中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在于保障留置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内外多个辞典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相关规定。《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留置权定义为:“一个人享有对属于他人的财产予以保留占有,直至该占有人针对该他人的请求权得以清偿的权利”。,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0页
《中华法学大辞典》有与《法学辞典》类似的对留置权的定义:“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将其扣留的权利,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页
另外《元照英美法辞典》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权益,一般至债务清偿时止,债务人如逾期未清偿,债权人可通过变卖留置物等法定程序优先受偿。”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47页

在我国国内也有多部法律对留置权有相关分析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不仅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被留置,而且债权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被留置,如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占有的他人的动产,当受益人不偿付管理人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时,管理人也有权留置该动产。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其第603条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为标题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然可以取得留置权。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
而另一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其第514 条也是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为标题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规定行使留置权。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