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ツ梦溪じ☆ve缱绻?ミポマ 2020/12/25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
龙山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促进龙山县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转,繁荣发展龙山县医疗保险事业,规范龙山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维护参保职工、参保居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龙山县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龙山县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由主任授权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办公室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电话、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以及当面举报,管理举报材料;
(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主任受理举报应在办公室进行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询问。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并报主任室备案。
受理举报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经向举报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第六条对不属于《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口头举报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有举报材料的,应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涉及事项在医保中心权限之内的,应填写转办单,转到相关机构处理。
第七条受理举报案件后,经主任授权至少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分析举报材料,查证相关原始资料,调查与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写出核查报告。以事实为依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并书面报主任室审核签字。
第八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由医保中心主任负责将处理结果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涉及举报人自身利益的,不论举报人是否要求,都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对举报案件的检查,应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二)就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三)对被检查单位违反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龙山县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龙山县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十条受理和办理举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举报材料和记录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每办结一案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第十一条医保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终了后5日上报季度报表,每半年随汇总报表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中心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