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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探索.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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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探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探索——以利益衡量为进路雷吉尔内容摘要: 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 要立足于利益衡量, 主动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增强司法的灵活性, 适用性, 以解决纠纷作为中心职能。在和谐司法的语境下, 探索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利益衡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利益衡量,也就是法益衡量, 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法官确定其轻重并对冲突的利益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源起于利益法学派的兴起,是 20世纪 60 年代对概念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也可以说是对规则主义的修正, 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法学方法。该理论主张民事法律审判应当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 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风俗****惯等, 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与衡量, 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些方面的利益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然后再从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 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 立足于利益衡量, 坚持双方利益最大化原则,可最大限度的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存有冲突的审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看审判者是否依法办案, 能否真正实现法律的秩序、效益、正义等价值。审判的社会效果, 主要看审判机关所做出的裁判能否为社会接受, 能否与一般人的看法, 也即社会舆论相适调。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层面上来考察, 审判的法律效果要注重于法律对具体行为的约束,要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要侧重于运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来推断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审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运用法的正义价值, 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实现法的秩序、自由和效益等价值。审判的社会效果更重视司法的社会意义和目的。因而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存在冲突。有这样两个的案例: 2005 年 5 月某日,达地水族乡乌空村村民王某(水族)到山上砍柴, 不巧遇到本村一妇女和一男子通奸。王某顿时变色, 要求奸夫奸妇必须“挂红”(即付一定钱财给遇见者,以消除不吉利)。次日, 奸夫即付钱给了王某, 但奸妇拒绝付钱。于是王某扬言要秋后算帐。同年 8 月的一天夜里, 奸妇家的一片快要抽穗的水稻被人乱棒打倒, 不久, 她家里的一头水牛又被投毒, 险些死亡。奸妇的丈夫遂向派出所报案。经查均系王某所为。讯问中, 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既然遇到奸情, 已是十分不吉利, 若通奸者再不“挂红”消除晦气, 唯恐自己将来会遭厄运, 让通奸男女出钱消灾, 实属天经地义。但该妇女又偏不肯为此“挂红”,所以毁稻和毒牛是正当之举,因而王某请求公安办案人员明情察理,为其讨还“公道”。另外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河南某县, 有一教师抛弃了结发之妻, 离婚后另娶豪门, 其原配刘某经常去学校谩骂侮辱该教师。并要求有关机关要严惩该教师。从法律效果角度来看, 王某和刘某都是违法的, 对他们进行惩罚也是理所当然的,但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对他们的惩罚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为在一些人的眼中,“挂红”和对陈世美的讨伐是天道和正义。从这两个案例看出: 由于思维方式和对公平正义的理念不同, 法律人和一般的人对这案件的评价是不同的。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存在冲突的。二、统筹兼顾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统筹兼顾审判的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