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发展网球事业,加强中国网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和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网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网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
第三条 本会授权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在本会指导下执行会员服务的实施。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递交入会申请;
(三)在网球运动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作用或影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会员协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
(二)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所辖行政区域或行业内的网球运动发展具有管理职能;
(三)应具有完善的章程,并且符合中国网球协会章程的要求;
(四)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六)开展面向全体会员的网球活动。
本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行政区域、在各行业内只接受唯一一家有代表性的网球协会。
计划单列市的网球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在本会和省级网球协会的指导下发展当地网球运动;
省会城市、辖区内建有100片以上网球场地的地级城市或辖区内建有50片以上网球场地的县级城市是网球发展重点城市,该城市的网球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在本会的指导和上级网球协会的领导下发展当地网球运动。
其他在网球教学训练、网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网球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全国性专业网球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俱乐部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二)以开展网球运动,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
(三)应具有完善的章程,并且符合本会章程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六)开展面向全体会员的网球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球协会所属的网球俱乐部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高等院校的网球俱乐部具有100名以上会员的,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其他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法人俱乐部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俱乐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开展活动或经营的,或具有5处以上连锁场馆的,或具有10片以上网球场地的,或具有200名以上个人会员的,或以培养高水平职业选手为目的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英文译名为Individual Member of CTA,缩写为IMCTA。个人会员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含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