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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鼓励措施.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出口贸易鼓励措施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1
非歧视性原则
规定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能对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要求每个成员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成员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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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1. 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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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惠国待遇的特征
(1)  自动性
“立即和无条件”
例如: A,B,C三国都是WTO成员,当A国把从B国进口的汽车关税从20%降至10%时,
这个10%的税率同样要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
例如:A,B国均为WTO成员,X国为非WTO成员,当A国把X国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从30%降至20%时,
这个20%的税率也应自动地适用于从B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
但当A国降低B国等成员方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时,
降低后的关税税率不能自动地适用于X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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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性
当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例如:A,B,C三国为例,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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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等性(互惠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适用于成员间的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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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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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4)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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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货物贸易的MFN只给予产品不给予生产产品的企业
服务贸易的MFN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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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
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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