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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心得.doc

上传人:ツ梦溪じ☆ve缱绻?ミポマ 2020/12/29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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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心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区矫正的心得
论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的关注。我国在学****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开展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立法不健全、社会环境制约、社区矫正队伍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有益的探索,促进社区矫正能够科学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矫正网络社会力量工作方法
一个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状况,反映了刑事法制建设文明与进步的程度。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社区矫正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6个省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它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
(一)社区矫正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实践工作中的困难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但是条文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司法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例如:法律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有监督的规定,但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基本生活保障等都没有规定,对表现好的假释犯能否缩短考验期也无明确的规定等等。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只有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权,却没有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是使犯罪人安全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因此社区的环境构成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因素。
首先,民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低。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其次,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让罪犯回归社区,确保他们的生活、医疗等基本需要,是有效实施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但是,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就业任务很重,相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