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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派人员的规化管理,充分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总部统一委派至分公司或项目部,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使用及条件
第三条 外派人员由公司按照需委派单位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委派,由人力资源处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
第四条 外派人员的使用,包括每年招收的应届毕业生、社会招聘人员和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公司人力资源处与外派人员签订《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协议书》(附件3)。
第五条 外派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⑵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⑶专业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⑷身体健康,无传染性、职业性疾病;
⑸从事符合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⑹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外派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应结合外派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派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劳动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解除委派协议或委派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人力资源处;如果未提前告知人力资源处单方面解除委派协议的,由用工单位额外支付委派人员两个月薪酬。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待遇、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待遇
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对特殊急需岗位的专业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为季度考核(附件1),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外派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附件2),年度考核由公司总部机关各部门结合用工单位季度考核情况,对外派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容包括:
⑴外派人员对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⑵外派人员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
⑶外派人员学****取证情况;
⑷外派人员的品德、能力及工作态度情况。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