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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心内科.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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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心内科.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1/3 文件大小:3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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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1
第二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2
第三章 心血管内科专科病历
3
第四章 注意事项
4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一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记录,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顺序书写,时间书写采用24小时制,度量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第二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也可以使用外文。
第三条
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病历应当选择一种颜色的笔,避免一份病历甚至一种记录使用两种以上颜色的笔。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正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字体上,正确字接着写。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原来的字迹。如果每篇幅出现三处或以上修改现象时,应重新抄写。但注意一定要在病历复印前重抄。
第五条
病历应当按医务人员的资格规定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实习本科生、实习研究生)、试用期医务人员(本院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进修医师书写的部分病历,应及时(24小时)由本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字。
第六条
手写病历:本院上级医师应及时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如果上方无空隙填写修改内容时,可以在就近的的空白处填写。注明修改日期和姓名。如果每篇幅出现三处以上修改现象时,下级医师重新抄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一致,不用红笔修改。
电子病历:不能有手工修改痕迹。
第七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如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医、护记录应当准确、一致。(不一致后果可能导致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