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
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
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
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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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七条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
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
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
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
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