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均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对外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