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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之综合应急预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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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综合应急预案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增强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 〕 24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7 〕 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7 〕 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 2009 〕 59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 2006 〕 19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08 〕 70号)。 山东省有关文件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 2007 〕 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7 〕 100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9 〕 2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厅局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安监发〔 2007 〕 166 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函字〔 2009 〕 113 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煤安调〔 2009 〕 157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鲁政应办发〔 2009 〕 1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综合〔 2009 〕 3号)。 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AQ/T9002 - 2006 )。 山东省有关应急预案《山东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适用的区域范围济宁二号煤矿矿井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广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事故类型根据矿井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和历年来发生事故统计分析, 矿井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冲击地压(矿震) 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井下火灾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事故、矿井停电事故、提升事故、主运输事故、辅助运输事故、地面火灾事故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 事故级别 3 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伤亡事故的级别( 1 )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至 2 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 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的级别( 1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1 小时至 4 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 4 小时至 16 小时; b 、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 ;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 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d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 10 分钟以内的; e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 10 吨以下; f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 、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