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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讨论稿)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1
适用范围 1
权责 1
术语 1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3
第一节安检组织结构及职责 3
民航局职责 3
管理局及监管局职责 3
机场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职责 4
机场公安机关职责 5
货检机构职责 5
第二节货运参与人相关职责要求 5
托运人要求 5
对承运人要求 6
第三节货检机构设立 6
设立条件 6
设立备案 7
变更备案 7
第三章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控制 7
第一节货物区域设置及安保措施 7
功能区域设置 7
安保措施 8
第二节货物申报、检查流程 9
递交申报清单 9
单据初审 9
安检合格流程 9
危险品、爆炸物等物品处理 9
安检不合格待处理流程 10
第三节货物安保检查 10
安检人员配备 10
建立台帐 10
货物检查 11
免检物品 11
第四章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 11
第一节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的设立 11
已知托运人的申请与批准 13
第二节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的安全责任 14
第三节承运人的安全责任 15
第五章安全质量控制 16
民航局评估 16
各单位制定质控计划 16
背景调查 16
上报与评估 17
抽查 17
违规建档 17
特别措施 17
整改 17
第六章教育培训 18
第一节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安全保卫培训 18
第二节货物安检人员的培训 18
第三节管制代理人的培训 19
第七章法律责任 20
第八章附则 2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及与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权责
第三条民用航空运输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由民航局认可的其他安全保卫措施;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术语
管制代理人与承运人存在业务往来并在货物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的安保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他任何实体。
已知托运人托运本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确保产品在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中采取民航局认可的措施,不受非法干扰。
货物是指正常货运、集运货、转运货、无人伴运专送邮件、邮件、外交邮件、作为客机货物载运的无人伴运行李。
已知货物经管制代理人采取安检措施的货物,或者由已知托运人托运的由本企业生产并经局方批准的产品。
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托运书 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四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可以采用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以下简称管制代理人)。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安检组织结构及职责
民航局职责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并修订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二)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就货物运
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
(三)指导货物安全检查机构(以下货检机构)设立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管制代理人制度实施;
(五)制定货物检查流程标准及设备技术标准;
(六)审批货运安检设备的使用许可;
(七)对货运安保工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管理局及监管局职责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本规则;
(二)审核辖区内货检机构的设立;
(三)审核辖区内管制代理人设立,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货运安保工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