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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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    安检部门第二节    安检人员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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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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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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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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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    安检部门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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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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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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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检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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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