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言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9]79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以下简称《纳税辅导指引》)。
《纳税辅导指引》分为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企业所得税网厅申报应用指南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三大部分。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
2013-03-04
目录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二、纳税申报时限
三、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四、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五、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六、其他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网厅申报应用指南
一、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须知
二、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三、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四、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一、征税政策
二、减免税政策
三、税前扣除政策
四、纳税申报政策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2013年则参与汇缴)。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必须全套申报)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备案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资料(包括享受税收优惠资料、不征税收入资料、免税收入资料);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明细表);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2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二)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附报资料(只需填报纸质表格并附报相关备案资料,仅限于4项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四、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一)特殊重组业务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二)企业资产损失前扣除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5)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6)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7)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