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
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指导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我委对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经委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44号)、《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手册》(云经资源〔2007〕480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年度统计报表》(云经资源〔2007〕480号)、《关于重申企业提交“实施本轮清洁生产成果统计表”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必备条件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99号)、《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手册》(云经资源〔2007〕480号)、《关于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试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暂行办法》(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实施细则》(云经资源〔2007〕480号)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2.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3.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4. 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是否达到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的检查、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工作。
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三)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
(四)建立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
(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一式二份);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
(六)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七条申请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 )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验收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
第八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收到其上报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验收组人员为3-5名,验收组现场验收时间不超过2天。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内容: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按测算分数达到评价指标体系中“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