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结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区支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
乙方: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021-57250988
单位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118号
丙方(会员):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以上海化工品电子交易网(三方交易平台,采用交易保证金和货物交易资金结算的中介服务方式。为保证用于结算的会员资金安全、完整,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在乙方经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乙方的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1、开立:乙方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与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自有账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会员用于电子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在该专用账户上结算,各方非用于本协议范围内的其他资金不得汇入该专用账户,甲方只对专用账户实行监管。专用账户为:
户名: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区支行
2、账号调整:如甲方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该专用账户进行调整时,甲、乙双方只需联合在上海化工品电子交易网(网址见上)上公告,公告一周后账户调整生效,甲方对调整后的账户继续承担原来的义务。
3、销户:乙方承诺在该专用账户中有余额时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
二、丙方向乙方专用账户付款时,不受付款银行的限制,甲方应将该资金及时入专用账户,并对该账户内资金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监管。
乙方从专用账户向丙方划付资金时,必须划给丙方的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银行:
丙方如需调整指定账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的书面通知予以调整。
三、如有资金需从专用账户划至丙方上述指定账户,须由丙方通过交易系统向乙方提出要求,由乙方在“出金信息系统”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见附表)中将划付金额从丙方的“可用资金”中划至“出金申请”,同时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填写收款户名、账号、划付金额、划款用途,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应在发出划款指令的当天将加盖乙方印鉴章的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交甲方。甲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将按照第四条的约定负责核对上述划款指令中的信息与“出金信息系统”生成的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内的相关信息,如符合本协议第四条即按指令划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负责维护其系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和完整,甲方不负责监管乙丙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仅按乙方指令行事。乙、丙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的次日核对账户,如有异议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在划账后次日未收到乙、丙方书面异议书则视为乙、丙方对该划账没有异议。乙、丙双方同意以乙方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如乙、丙之间对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有异议,则按照有关约定由双方自行解决。
四、甲方对专用账户的监管责任如下:
1、甲方核对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付款金额与乙方提供已加盖公章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户名、付款金额完全一致,甲方方可按网上银行划款指令划付资金。如发生《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可用资金”(即出金后余额)小于零时,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