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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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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ppt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1/12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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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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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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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的规定

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当确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介绍,帮助普通投资者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投资标的和结构、收益以及风险特征等,以帮助普通投资者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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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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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进行更为充分的风险警示,包括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在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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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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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针对普通投资者及其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明确具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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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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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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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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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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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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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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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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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以下四种情形,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①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
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③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
④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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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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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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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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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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