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1949年)
学习要求:了解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与政权建设,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经验教训
重点难点:革命根据地各阶段的历史任务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概况
二、宪法性文件
三、土地立法
四、其他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在新民主主义不同阶段,人民民主政权有不同名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称工农民主政权或红色政权;抗日战争时期称抗日民主政府或边区政府;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称人民民主政府。各个时期的革命任务虽有差异,但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实现的;第二,农民阶级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坚实基础;第三,这些政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二)、主要立法活动
由于人民民主政权分割在一个个根据地中,故其法令分别由各根据地制定。但其本质相同,都是根据党的方针制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颁布了各边区的施政纲领及土地使用、减租减息、惩治汉奸、惩治贪污、劳动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制定颁行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等。
第一次全苏大会进行选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债券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货币
二、宪法性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