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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pdf

上传人:yzhlyb 2016/5/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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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共治理 PublicAdministration 大型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口邓湘树【摘要】近年来的救灾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社会组织与政府进行合作和配合。目前,在大型自然灾害状态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面临合法性、制度}生等障碍,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保障机制。【关键词】政府社会组织合作保障机制近年来,在救灾中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与政府进行合作和配合。当大型自然灾害发生时,尽管政府是救灾的绝对主力,但由于事发突然,时间紧、任务重,也需要与民间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合作。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救灾成为必然选择。目前,在大型自然灾害状态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面临合法性、制度性、能力性和公信力等方面的障碍,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保障机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合法性保障机制合法性可以分为法律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两大类。所谓法律合法性是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承认而获得的合法性。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基于国家政治体制和制度,尤其是政府以及执政党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承认而获得的合法性。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律合法性保障。在目前的救灾法规体系中,对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在现行各级各类救灾法律法规或者制度安排中,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宏观层面的原则性、笼统性规定,还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参与机制和工作制度,导致救灾过程中社会组织比较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在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热情非常高,但却遇到了诸多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导致的体制性障碍,不仅制约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直接影响到抗震救灾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现有的救灾组织架构中,国家减灾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其成员由民政部等国务院部门,以及武警部队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34个成员单位组成。从成员构成来看, ·STRIBUNE 政府也考虑到了社会组织的参与。但是,只有中国红十字总会家机构,其他民问组织和志愿者并没有被纳入到救灾管理的体制之内。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中国红十字会系统和中华慈善会系统有正式参与渠道,其他社会组织缺乏参与救灾的正式的法律地位,因此大多数社会组织只能通过私人关系参与,甚至无序参与,所起的作用无疑大受影响。因此,应以立法或授权的形式明确大型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范围与相应责任,尤其是要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角色、作用和相应责任,在法律法规上对社会组织参与救灾进行规范和保障。这不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还有利于政府依法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灾,从而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灾害救助中能够相互取长补短。这就既要强调政府在灾害救助中起主导作用,又要尊重社会组织的民间特质,保障自主救灾,以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中作为政府补充的独特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政治合法性保障。在中国,出于种种考虑,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有所顾虑和限制的。反过来,社会组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