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GB l2602—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半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3 木语
超载保护装置
起重机工作时,对于超载作业有防护作用的安全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动作点
装机条件下,是指由于装置的超载防护作用,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起重机的实际起重量。
试验室条件下,是指判定到装置可以使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装置承受的实际载荷值。
设定点
装置标定时的动作点。
综合误差
装置安装在起重机上,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动作误差
在试验室条件下,装置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起重机状态
起重机在某一工况条件下的外部形状。
电气型装置
通过机械量与电量之间的转换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机械型装置
通过机械量之间的转换与开关(控制阀)配合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故障
。
不安全方向
起重机超载时,吊物继续起升,臂架伸长,幅度增大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安全方向
吊物下降,臂架缩短,幅度减小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4 功能要求
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动停止型。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b)综合型。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应发出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装置应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吊物挂碍(或与地面固结)时,应能立即执行规定的功能。
装置正常工作时,应能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机的额外操作。
装置宜设有自动保险功能,当装置内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提示性警信号。
5 技术要求
电源开关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解除开关
,必须同时安装开关锁定机构。解除开关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抗干扰性
电气型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
强度裕量
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材料和构造
装置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严格筛选。材料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装置的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
综合误差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5%。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8%。综合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误差=(动作点—设定点)÷设定点×100% (1)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的全部使用工况。
设定点
设定点的调整应使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吊运额定起重量。
设定点的调整要考虑装置的综合误差,在任何情况下,装置的动作点不得大于110%额定起重量。
设定点宜调整在100%~105%额定起重量之间。
信号
预警信号
音响预警信号持续时间应大于等于5s,并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灯光预警信号应使用黄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报警信号
音响报警信号应与起重机环境噪音有明显区别。距发音部位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应低于75dB(A)。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