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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对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所面 临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地继续出台政策应对所面临的问题。近日, 北京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该文件是最新北 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效解决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所遇到的 问题。下面,小编将该文件整理出来,供大家借鉴。
《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 必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 地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 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 否则 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 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四、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严 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 须依法取得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市
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1月市政
府39号令,1998年1月市政府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市政府39号 令)的规定,不得突破。
六、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市政府 3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子女年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 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 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 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 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 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 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九、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宅基地有关申请材料之
后,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农村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按村或分片批量报区(县)国土 资源分局复核。
十、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农村村民宅基 地申请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 政府、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复核, 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 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村委会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符合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区 (县)人民政府审 批。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核,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用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会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 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 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同意的宅基地使用
主体、位置、面积及批准文号在本村张榜公布。
十三、实行宅基地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 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宅基地审批结果 报市局耕保处备案。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十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 月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公示, 也可由各区(县)国土 资源分局按月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十五、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工作中, 对目前政策 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
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