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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参考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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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参考word.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4——2016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6-9-22实施
2016-9-22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4 鉴定方法 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2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技术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技术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医学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王旭、刘瑞珏、郭兆明、陈捷敏、王萌、陶陆阳、周姝、俞晓英、项剑、陈溪萍、陈晓瑞、刘冬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3004——2011。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学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
视觉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法医学鉴定中的视觉功能障碍主要是指视力减退与视野缺损。
视力 Visual Acuity,VA
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远视力是法医学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
远视力评价的工具和记录方法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与小数视力为准。
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
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中度以上视力损害或盲目程度。
视野 Visual Field,VF
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称为视野。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
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
若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
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
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
鉴定原则
基本原则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所述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
鉴定步骤
审查鉴定材料
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主要包括病史材料,应尽可能全面、完整、充分地反映:①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②伤后主要症状和体征;③伤后主要诊疗经过,包括愈后情况。
必要时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视觉功能检测
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眼部结构检查
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器、眼影像学等针对性检查。
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需进行鉴别检验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或者进行视觉电生理的检验。
结果评价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