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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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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人:wxc6688 2021/1/1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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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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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非机动车废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废电池进行回收处理或者以旧换新。
第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其他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七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目录。购买列入公布目录的非机动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申请登记的车辆的技术参数与公布的目录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不予以登记,申请人有异议的,由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经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或者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
第十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监制。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非机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但不得影响非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非机动车牌证、行驶证。